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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药科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
药大〔2014〕265 号
 
各部门、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中国药科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药科大学  2014年12月9日

中国药科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创新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药科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议事机构。主要负责审议学校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全部审议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倡导学术自由,努力鼓励学术创新,坚定不移地维护中国药科大学的学术声誉和学术规范。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成员21-31人(奇数),由学校教学和科研岗位上的在编教师中的代表组成,包含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研究人员(以下简称:教授委员),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必须是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的在职专家。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设秘书长1名,由科学技术处处长担任。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科学技术处。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依照民主、公开、自愿原则,由学校各教学科研单位根据教授(研究员)数按比例推荐人选,并经教授全体会议民主选举产生。委员会正、副主任由当选委员投票产生。经选举产生的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2届。为了保证校学术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换届时需变更和保留的委员均不得少于1/3。委员因故需要替换时,补缺人选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报校务会讨论确定。委员的撤换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报校务会讨论确定。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 学校下列事务,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二)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
(三)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四)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五)学校认为需要审定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议程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策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在就上述第三章所规定的工作内容进行研究并需做出决议时,均应召开全体会议。全体会议应当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形式实行会议讨论表决制,表决一般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除向上级部门和校外机构限额推荐有关后备人选、项目或奖励时,可按得票自然多数为序确定外,其余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征得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二条 涉及学校重要或重大的学术问题时,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后,再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或直接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列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学校、学院(部、系)和其他各类机构或个人的技术与商业秘密;
(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五章 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二十六条 各院部系及校直属科研单位、各类重点实验室设立相应的学术分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按一定的组织程序民主产生。学术分委员会参照本章程制定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相应的会议议事规程,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校务会审定,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校务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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