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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科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科研行为的若干意见

作者:发布时间:2014/01/15 09:12访问量:63

   

   为进一步调动和保护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我校科学研究秩序,保证科研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营造良好的科研氛围,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函〔2012〕6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针对我校科研行为规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 科研行为规范是科研学术团体和科研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则。在职教职员工、在籍学生以及以中国药科大学名义从事科研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离退休教师、兼职人员等均应自觉维护和遵守。
   2. 学校科研行为规范的总体要求是: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并重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严格规范科研行为与保护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相结合;切实加强科研行为管理,促进科研人员廉洁从业。
   3. 科研人员是学校的重要资源。科研人员开展科研活动应遵循以下总体要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模范遵循学术规范和科学伦理,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大力弘扬科学研究精神,不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严格遵守师德规范,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4. 科研人员要牢固树立科研经费公共属性的意识,纵向、横向经费都要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要牢固树立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承担责任;要牢固树立科研经费规范管理的意识,强化预算管理、支出管理。
   5. 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形成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权技术和著作权等科研成果应纳入学校无形资产管理。
   二、具体要求
   6. 规范科研项目申报行为。科研人员申报项目,应实事求是,充分考虑自身研究力量,加强可行性论证。不得隐瞒与项目协作单位以及参与人员的利益关系;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项目的评审工作。
   7. 规范科研项目预算编制行为。科研人员在学校的指导和协助下,应按照目标相符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综合考虑预算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列支出项目等手段编报虚假预算。
   8. 规范科研项目执行行为。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的预期目标和要求,认真完成各项研究任务,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不得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转包他人,利用科研项目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科研项目安全。
   9. 规范科研经费使用行为。科研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和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坚持科研经费统一管理原则,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严禁发生以下行为:
 (1)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2)违反内控制度进行大额资金的支付,大额商品和服务采购支出,不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不进行专家论证;
 (3)虚构科研行为利用发票套取科研经费,虚构项目支出,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材料;
 (4)虚列、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用科研经费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5)用科研经费从事投资、办企业等违规经营活动;
 (6)将科研经费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国家规定禁止列支或与项目无关的活动;
 (7)隐匿、私自处置、非法占有学校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8)设立账外资金、“小金库”。
   10. 规范科研学术活动行为。
  (1)科研人员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等方面的研究;不得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篡改科研数据文献。
  (2)科研人员在学术评价和学术评审活动中,要坚持科学标准,遵循客观、公正原则。若与被评对象存在利益关系,要及时主动说明并回避。不得在学术评价或学术评审活动中徇私舞弊,接受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泄露评审信息,散布不实评审信息,利用评审工作或掌握的评审信息谋取利益,从事不正当交易。
  (3)学术讨论应尊重学术自由,提倡学术争鸣、理性质疑,不受利益干扰,不受行政干预。学校有关部门有责任通过合理组织、协同力量、调节矛盾,有效推进科研工作,保证高质量研究的开展,营造合作融洽的学术环境。
  (4)研究团队的负责人有责任通过整体把握研究工作的方向,明确职责分工,营造良好的团队学术氛围,有效发挥研究团队所有成员的专长和潜质,保证研究工作按科研行为规范进行,并进行有效监督。
   三、健全完善科研行为管理体制
   在校党政的领导下,学校认真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把科研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工作总体部署,进一步健全学校、各部门及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分级管理体制,不断完善科研行为服务保障机制,最终形成既有利于充分调动积极性,又具约束力,界限分明、程序规范、简洁易行的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体系。
   11. 完善管理体制。学校加强对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科研经费的监管,强化责任意识,完善责任体系,健全科技资源配置机制、科研活动内控机制。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
   12.落实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加强协同合作。
科学技术处、计财处、纪监审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要不断增强管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加强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指导、管理、监督,对科研人员申报的合作(外协)项目,要按照项目管理规定严格审核把关。
  (1)科学技术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配合计财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2)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定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的管理制度,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3)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对科研项目的执行、科研经费使用、科研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监督检查。
   13. 明确院部系等科研管理单位监管责任。
院部系等科研管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对本单位科研行为的监管责任,对项目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
   14. 发挥学术组织作用。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应充分发挥在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完善工作规程,积极开展学术规范和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学校为学术组织有序有效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15. 规范科研项目负责人、科研人员的行为。项目负责人、科研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所承担和参与项目的申报、执行和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负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要加强对课题组和科研团队的管理,自觉接受上级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资助单位的检查与监督。
   16. 建立和完善科研活动引导机制。
  (1)进一步加强对科研人员职业素养和诚信教育活动,弘扬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科研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加大违法违纪案件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示范教育工作,进一步增强科研人员廉洁从业意识。
  (2)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培训制度,将法律法规、廉洁从业培训纳入教师岗前培训和职业培训之中,建立培训档案,增强培训实效。
  (3)进一步加强科研文化建设,大力培育崇尚科学、追求真理的思想理念,积极建设包容并蓄、宽松和谐的学术环境,积极营造诚实守信、风清气正的文化氛围。
  (4)建立健全科研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制度,将廉洁从业情况纳入对科研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教学科研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17.对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
   构成违纪的,依据《财政违纪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国药科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科研行为履行监管责任的各级负责人,未能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发生科研人员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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